CNAS能力验证不满意的处理要求

依据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

4.4 不满意结果的处理要求

4.4.1 合格评定机构在参加能力验证中结果为不满意且已不能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时,应自行暂停在相应项目的证书/报告中使用 CNAS认可标识,并按照合格评定机构体系文件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验证措施的有效性。在验证纠正措施有效后,合格评定机构自行恢复使用认可标识。合格评定机构的纠正措施和验证活动(可行时)应在 180 天(自能力验证最终报告发布之日起计)内完成。合格评定机构应保存上述记录以备评审组检查。

注 1:纠正措施有效性的验证方式包括:再次参加能力验证活动(能力验证活动应当符合 4.5条款的要求)或通过 CNAS 评审组的现场评价。

注2:当合格评定机构使用同一设备或方法对不同认可项目出具数据,在能力验证中出现不满意结果时,其纠正措施应当考虑到所有与该设备或方法相关的项目。

注3: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的判定方法可参见CNAS-GL002《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的附录C。

4.4.2 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结果虽为不满意,但仍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或当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结果为可疑或有问题时,合格评定机构应对相应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采取预防或纠正措施。

4.4.3 在参加 CNAS 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中,合格评定机构的结果为不满意时,如果不满意项目已获 CNAS 认可,CNAS 可暂停合格评定机构在相关项目的证书/报告中使用 CNAS 认可标识,直至撤销其相关项目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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