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NAS-RL01)对授权签字人的规定:
3.6 授权签字人:经 CNAS 认可,可以签发带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
5.1.7.2 CNAS 秘书处负责公布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基本信息、认可范围和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并将其列入获准认可实验室名录(该名录可以是电子方式) ,予以公布。
6.6 申请人具有开展申请范围内的检测/校准活动所需的足够的资源, 如主要人员, 包括授权签字人应能满足相关资格要求等。
6.13 d) 由于申请人提出的授权签字人或其他主要人员不能满足相关资格要求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申请人须具备满足相关资格要求的人员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7.3 评审组应对申请人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
7.6 申请人中的关键岗位人员(如授权签字人、给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操作专用设备人员等)应与实验室有长期、固定、合法的劳动关系。对法律法规中有从业资质要求的人员,应符合相关要求;
9.1.1 b) 获准认可实验室的组织机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需要做变更通知;
9.1.2.1 CNAS 秘书处在得到变更通知并核实情况后,CNAS 视变更性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c) 对新申请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
4.2.4 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