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变更的要求

 

依据CNAS认可规则要求:

9.1 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变更
9.1.1 变更通知

获准认可实验室如发生下列变化,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CNAS 秘
书处:

a) 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和主要政策发生变化;

b) 获准认可实验室的组织机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

c) 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校准/鉴定依据的标准/方法、重要试验设备、环境、检测/
校准/鉴定工作范围及有关项目发生改变;

d) 其他可能影响其认可范围内业务活动和体系运行的变更。

注 1: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名称、地址、检测/校准/鉴定依据的标准/方法、授权签
字人等发生变更,应填写并提交《变更申请书》。

注 2: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其他信息(如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及时
更新。

9.1.2 变更的处理

9.1.2.1 CNAS 秘书处在得到变更通知并核实情况后,CNAS 视变更性质可以采取以
下措施:

a) 进行监督评审或复评审;

b) 维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

c) 对新申请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

d) 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9.1.2.2 当实验室的环境发生变化,如搬迁,实验室除按 9.1.1 条规定通报 CNAS 秘
书处外,还应立即停止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并制定相应的验证计划,保留相关
记录,待 CNAS 确认后,方可继续(恢复)在相应领域内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

9.1.2.3 当实验室发生 9.1.1 条所述变更而未及时或如实通报 CNAS 秘书处,或对于
需要 CNAS 确认,而 CNAS 尚未确认,就使用认可标识时,CNAS 将视情况作出暂停
或撤销认可处理

来源:CN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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