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监督评审
依据CNAS规则要求:
5.3.1.1 对于初次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应在认可批准后的 12 个月内接受 CNAS 安排的
定期监督评审,定期监督评审的重点是核查获准认可实验室管理体系的维持情况。
注:两次复评审之间将不再安排定期监督评审。
5.3.1.2 对于多场所的获准认可实验室,定期监督评审应覆盖所有场所。对于同时获
得检测、校准和鉴定能力认可的实验室,定期监督评审应同时覆盖检测领域、校准领
域和鉴定领域。
5.3.1.3 定期监督评审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不需要获准认可实验室提出申请,评审
要求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监督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方在明确整
改要求后应实施纠正,需要时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 2
个月,对于严重不符合,应在 1 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
行验证,验证活动所需费用,包括评审费及相关费用等,由被评审实验室承担。由于
获准认可实验室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纠正/纠正措施,或纠正/纠正措施未能通过
验证时,CNAS 可以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注:CNAS-GL008《实验室认可评审不符合项分级指南》给出了一般不符合项
和严重不符合项的界定,可供参考。
5.3.1.4 在实施定期监督评审时,应考虑初次评审的结果、变更情况、参加能力验证
的情况等,尤其是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实施情况。此外,还应关注实验
室对不可获得能力验证的技术能力所制定的质量监控措施。
来源:CN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