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对多场所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求

依据CNAS规则要求:
对于多检测/校准/鉴定场所的实验室认可,除满足单一场所实验室认可的要求外,
还应满足以下各条的要求。

8.1 管理体系
8.1.1 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应覆盖到各个开展检测/校准/鉴定活动或与开展检测/校准/
鉴定活动相关的所有场所。

8.1.2 各个场所内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需要时,应配备相应的质量和技
术管理人员。

8.1.3 各个场所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频次和覆盖的领域应满足 CNAS-RL02《能力验
证规则》的要求。

8.2 申请及受理

8.2.1 实验室填写认可申请书时,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分场所提供相关材料。

8.2.2 对于不在同一地址开展检测/校准/鉴定活动的实验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

8.2.3 申请认可时,各个开展检测/校准/鉴定活动的场所其管理体系均应正式运行 6
个月以上,且进行过覆盖该场所所有活动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8.3 认可评审

8.3.1 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活动应覆盖申请人申请范围涉及的所有场所。

8.3.2 现场评审时,各场所的技术能力应分别进行确认(包括进行现场试验),即使
其技术能力与总部或其他场所完全相同。

8.4 认可证书

8.4.1 CNAS 根据实验室开展检测/校准/鉴定活动的不同场所,分别公布能力范围。

8.4.2 当同一检测、校准或鉴定活动需要在多个场所共同完成时,可在公布的认可范
围内对地址进行说明。

 

来源:CNAS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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